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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藥師之資格:​(須為健保特約藥局藥師)

(一)參與本計畫之藥師第一年須通過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藥師公會全聯會)培訓符合其認證審查資格(依據藥師公會全聯會訂定之計畫執行)。

 

(二)申請參與本計畫之特約藥局或藥師須於提出申請之日起前二年內,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特管辦法)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中各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含行政救濟程序 中尚未執行處分者)。前述違規期間之認定,以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所載停約或終止特約日起算。

 

(三)藥師公會全聯會審核參與計畫之藥師資格,對參與計畫之日起前二年內有違反藥師法第二十一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得不核發認證。

申請:以藥局為申請單位

(一)參與計畫之特約藥局應彙整執業登記於該藥局,且取得藥師公會全聯 會認證之藥師名單。並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提升用藥品質之藥事照護計畫」申請表(附件一),向藥師公會全聯會提出申請。

(二)藥師公會全聯會應將核定推薦之名單,函送所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 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確認藥師符合相關資格並同意後,函復申請特約藥局並副知藥師公會全聯會,由藥師公會全聯會轉知各縣市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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