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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藥到府服務
一、收案對象:
1.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且受委託單位評估有明確用藥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導致外出領藥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1)送藥到府對象須經本局認定有明確用藥需求,且因失能、疾病特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獨居長者)導致外出領藥不便者。
(2)身心障礙者符合前項條件外,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倘無法從服務個案本人得到相關證明,請相關單位協助確認)。
(3)送藥到府後,應於交付藥品時針對病人所使用藥品提供用藥指導及諮詢服務,並有完整服務紀錄。
(4)送藥到府服務對象與執行服務藥師之執業登記機構須皆位於新北市內。
二、藥師親自送藥到府後,應於交付藥品時針對病人所使用藥品提供用藥指導及諮詢服務,並有完整服務紀錄。
1、費用給付:300元/人次
送藥到府服務至少完成60人次(其中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完成50人次),目標完成70人次。
2、或遇「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及「113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等區域,需由其他行政區藥師送藥到府服務者,依照送藥地點之里程數採分級計價:
送藥地點里程數<30公里:1,000元/人次/計劃案給付10人次為上限
送藥地點里程數≧30公里:1,200元/人次/計劃案給付10人次為上限
!!請注意!!
1、單日同一個案只能擇一送藥到府方案執行
2、同一個案執行送藥服務上限為3次,每次服務時間需至少間隔一個月
3、藥師於執行照護前,應確認個案未接受過其它政府機關單位藥事照護相關服務(例如請個案簽署同意書或經個案確認之書面文件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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